当事人周某在海南省海口市拥有一套商品房,欲出售,但由于其本人常年在天津工作,无法亲自前往海口市办理出售事宜,周某想委托其妻李某代为办理,根据各地不动产管理部门的要求,周某需到公证处办理《委托书》公证,以证明周某授权行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周某于2020年1月10日前往天津市河东公证处,就出售上述房产事宜办理《委托书》公证。
委托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委托人授权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某种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是根据《公证法》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办理的公证业务。
办理委托公证须提交的基本材料: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本、护照等);2、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3、委托书文本(即授权事项);4、申请公证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如不动产权证、银行存折等);5、与申请公证的事项相关的其他材料。
公证员在办理委托公证时应注意以下问题:1、审查委托人的身份信息,确认委托行为是否系其本人所为;2、委托行为是否为委托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委托内容是否真实、合法;3、委托人是否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4、如受托人具有转委托权,则转委托的权限和期限不得超过原委托权限和期限等。
周某办理的该公证,系涉及不动产出售的委托公证,也是公证实践中最为常见的一种公证业务。此类公证,除需审查一般委托公证应注意的事项外,根据《司法部关于公证执业“五不准”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更应严格审查公证申请人的身份,告知冒充他人、伪造证件、骗取公证书的法律责任后果。对委托内容,应按照“重大事项一次一委托”的原则,严格审查委托权限及事项,不得办理一次性授权全部重要事项的委托公证,不得设定委托不可撤销、受托人代为收取售房款等内容。且委托人与受托人须具备亲属关系,不得办理名为委托实为担保或者可能存在担保性质的委托公证。
在办证过程中,当事人根据公证员的要求提供了其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不动产权证及权属登记薄等材料。本公员在对周某利用人脸识别仪器进行身份核对后,对其单独谈话,再三询问办理此公证是否确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对办理公证的法律后果是否知晓,且对周某提供的结婚证,通过联网查询等审查核实后,严格按照公证程序为其办理了公证。
近几年,涉及出售不动产的委托公证数量不断增加,此类公证较之其他委托潜在风险较大,又是涉及老百姓重大财产安全问题,这要求公证员在办理此类公证时,更应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增强责任心和风险防范意识,认真审查当事人身份、不动产权属、婚姻状况以及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关系等问题,以确保当事人的财产权益不受侵害,为不动产市场交易安全保驾护航。
公 证 书
(2020)津河东证字第xx号
申请人:周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xxx。
公证事项:委托
兹证明周某于2020年1月10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委托书》上签名、捺指印,并表示知悉委托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周某的委托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河东公证处
公证员
2020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