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陈某来到公证处,办理其父母房产的继承公证。经了解,陈某的父母均于2003年和2016年去世,二人生前共有子女三人。根据陈某介绍,子女三人中有一个在父亲之后、母亲之前过世。该子女生前离异,未再婚,留有一子。但是陈某早年入狱,对家中情况了解不多。公证处经过对陈某所述的继承案件中的亲属关系情况、婚姻状况等进行多方核实后,于2019年4月15日为其办理了继承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公证处在受理继承案件时,应当仔细审核家庭亲属关系情况、家庭成员的婚姻状况,避免继承人之间发生纠纷,维护家庭和睦。
公 证 书
(201x)津xx证字第xx号
继承申请人:
陈b1,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天津市xxxx。
被继承人:
陈a,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生前住址:天津市xxxx。
于a,女,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生前住址:天津市xxxx
继承关系人:
陈c,女,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天津市xxxx。
陈d,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天津市xxxx。
陈b(已故),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生前住址:天津市xxxx。
公证事项:法定继承
继承申请人陈b1因继承被继承人陈a、于a的遗产,于二○一九年四月十五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交了相应的身份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死亡证明、财产证明等证明材料。本处受理上述申请后,依法对相关的证明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告知了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及其在办理公证过程中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
经审查,现已查明:
一、陈a于二〇〇三年八月五日因病在天津市死亡。其配偶于a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因病在天津市死亡。
二、陈a死亡时名下有:坐落天津市xxxx26栋115-117号的房产(产权证编号:津北字第xxxx号),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八日取得所有权证。上述财产属于陈a、于a的遗产。
三、陈c、陈d、陈b1均陈述被继承人陈a、于a生前未就本公证涉及的遗产设立遗嘱,没有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也没有婚前或夫妻财产约定,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就上述事实向本处提出异议。
四、陈a第一顺序继承人中:父亲先于被继承人陈a死亡,母亲先于被继承人陈a死亡;于a第一顺序继承人中:父亲先于被继承人于a死亡,母亲先于被继承人于a死亡。陈a和于a共有子女陈c、陈d、陈b三人。因陈b于二〇〇七年十月一日后于陈a死亡,其应继承的本公证涉及的陈a的遗产份额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其合法继承人中:父亲陈a、母亲于a,陈b于一九九一年三月八日离婚,子女只有陈b1一人。因陈b先于于a死亡,其应继承的于a的遗产份额由其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陈b的晚辈直系血亲只有b1一人。
五、陈c、陈d、陈b1均陈述陈清竹死亡后,于a未再婚。
六、陈b1表示继承本公证涉及的陈a、于a的遗产。陈c、陈d均以书面形式表示放弃继承本公证涉及的a、于a的遗产。
七、陈c、陈d、陈b1均陈述没有遗漏其他法定继承人及依法有权分得本公证涉及的陈a、于a的遗产的人。
以上事实均有相关的证明材料予以证明。
基于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有关规定,兹证明被继承人陈a、于a的遗产:坐落天津市xxxx26栋115-117号的房产(产权证编号:津北字第xxxx号)由继承申请人陈b1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河北公证处
公证员
二○一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