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齐女士来到我处,声称其爱人吕先生因工作原因被派往沙特阿拉伯,他们近期购买了天津市的一处公有住房用于孩子上学。 受疫情影响,吕先生本人不能回国,希望委托齐女士代为领取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如果不能拿到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孩子就无法落户,后期也就无法就读理想的学校。齐女士万分焦急,希望公证处能够帮忙解决问题。
采取何种方式为吕先生办理公证成为首要考虑的问题。针对本案,有两种办证思路:一是通过远程视频、运用互联网技术,使用电子签名方式为其办理委托公证;二是通过视频连线,采取摄像方式,为其办理保全证据公证。考虑到本案不涉及财产处分,经过与吕先生以及使用部门反复沟通确认,公证员决定采取第一种办证思路,即开启“零接触”,依托互联网技术,通过人脸识别,人证比对,活体检测,无纸传输,进行电子签名,视频连线,出具纸质公证书的方式为其办理了委托公证。
远程视频办理公证是适应时代发展,满足群众需求,贯彻落实“放管服”“最多跑一次”等服务政策的表现方式。办证过程中,要注意防范风险,重点核实当事人的身份、意思表示,提交材料真实性等内容,并与公证书的使用部门做好沟通工作。
公 证 书
(2021)津和平证字第xx号
申请人:吕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xxxx。
公证事项:委托
兹证明吕某于xxxx年xx月xx日(北京时间)通过天津市公证综合信息系统“零接触”公证平台,使用电子签名方式签署了前面的《委托书》(ca证书序列号:xxxx),并表示知悉委托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吕某的委托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委托书》上申请人的电子签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和平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