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女士和秦先生来到红桥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公证员与刘女士和秦先生亲切交谈,得知其二人之子秦某子于2013年8月27日向天津银行某区支行申请个人住房授信贷款35万元,担保方式为抵押,抵押物为刘女士名下坐落于红桥区xx花园房产一套,该房产属于刘女士和秦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秦某子贷款用途为购车,到期日为2038年9月11日,秦某子申请上述贷款时婚姻状况为未婚。因秦某子于2020年9月2日因病死亡,上述贷款尚未还清,刘女士和秦先生自愿代替秦某子继续履行贷款合同下的还款义务,并申请一次性结清该笔贷款。
为了让便民服务常态化、实现“让群众少跑路”,公证员与天津银行xx区支行的工作人员详细沟通了当事人所需办理的公证事项,与贷款银行达成一致,为刘女士和秦先生办理《声明书》公证即可解决他们所面临的难题。公证员详细审查了刘女士和秦先生所提供的相关材料,并现场为公证当事人起草了《声明书》并做询问笔录。公证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及《公证程序规则》,受理了该公证申请,并依法出具了公证书。
公证员以“解决群众实际困难、真心实意为群众办好事实事”为宗旨,积极为办证群众排忧解难,践行了“为民服务”的初心和使命,开拓了便民利民公证服务的新模式。
声 明 书
声明人:刘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身份证住址:xxx,系秦某子的母亲。
声明人:秦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身份证住址:xxx,系秦某子的父亲。
声明内容:
我们的儿子秦某子生前于2013年8月27日向天津银行陈塘园区支行申请个人住房授信贷款35万元,担保方式为抵押,抵押物为声明人刘某名下坐落于红桥区xx花园xx-xx-xx之房产(该房产属于声明人刘某、秦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贷款用途为购车,到期日为2038年9月11日,秦某子申请贷款时婚姻状况为未婚。因秦某子于2020年9月2日因病死亡,上述贷款尚未还清,我们(刘某、秦某)自愿代替秦某子继续履行贷款合同下的还款义务,并申请一次性结清该笔贷款。
公 证 书
(2021)津xx证字第xx号
申请人:刘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身份证住址:xxx。
秦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身份证住址:xxx。
公证事项:声明
兹证明刘某、秦某于2021年xx月xx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声明书》上签名、捺手指纹印,并表示知悉声明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刘某、秦某的声明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xx公证处
公证员
2021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