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20日,已经临近春节,申请人刘先生来到静海公证处咨询办理遗嘱公证的相关手续,刘先生表示由于年事已高,想要对其名下坐落在天津市静海的一套房产设立遗嘱,避免以后子女之间发生不必要的纠纷。按照老人的想法,公证员告知老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遗嘱包括五种形式,自书、代书、录音、口头和公证遗嘱,其中公证遗嘱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如果当事人想改变经过公证的遗嘱内容,必须到公证处办理。遗嘱生效前,公证处和公证员按规定将为遗嘱人的遗嘱行为和遗嘱内容保密,并可以为遗嘱人提供遗嘱保管、遗嘱信托等配套公证服务。经详细询问,刘先生的房产是于婚内取得,属于夫妻公共财产,夫妻二人都需要办理遗嘱公证才能为此处房产的所有权设立遗嘱,老人虽已耄耋,但思维清晰,在公证员的讲解下,很快理解了办理此次遗嘱公证的事项要求,并表示由于此次没有带材料,等准备好材料后夫妻二人再带着房产证、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来办理,老人对公证员的热情接待和详细讲解十分满意,很快就准备好了材料,来公证处办理了遗嘱公证。
公 证 书
(xxxx)xxxx字第xx号
申请人:刘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
公证事项:遗嘱
兹证明刘某于xx年xx月xx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和本处公证人员李某的面前,在前面的《遗嘱》上签字,捺指印,并表示知悉遗嘱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刘某的遗嘱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xx市xx公证处
公证员
二0二0年一月xx日